法国生活质量部长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4页(395字)
1976年11月29日,法国颁布《关于生活质量部长的职责的法令》规定:(1)生活质量部长履行本法令规定的诸方面的职责。(2)为预防海水污染和同海水污染作斗争,生活质量部长还负责落实1973年2月23日第73-218号第7条关于向领海海水中排放污水的规定。(3)为履行上述职责,农业部、装备部、工业研究部的中央、省和地区各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均应服从生活质量部长的指挥。生活质量部长可以根据法令规定授权上述中央级行政部门官员代理其签字。为履行其职责,他有权进行必要的视察和检查。(4)生活质量部长主持和协调国家在同噪音作斗争方面的行动。(5)为履行其职责,生活质量部长,必要时,可以求助于其他部长领导下的部门和机构,可以从事他认为必要的视察和检查。为改善生活的环境和空间,他尤其需要装备部长、领土规划部长和农业部长领导下的部门及机构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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