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6页(244字)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实施书刊审查而颁行的特别法规。
1944年6月20日公布施行。共十七条。规定战时书刊包括图书杂志及戏剧电影剧本,依国民政府公布的《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审查。凡发行人或着作人印行图书杂志,概送所在地图书杂志审查处审查,印行剧本或摄制、发行影片,概送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并规定无论原稿送审或自愿送审,于发行前四日,均应以两份送所在地审查处。如有抵触禁载标准或违背审查机关决定者,一律禁止发行或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