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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4页(196字)

江南地区地主依仗官府向佃户催交地租的机构。

1863年(清同治二年)江苏苏州地主士绅向清政府创议设立收租局,由政府派吏役,协助催收地租,从收入中抽出部分,缴纳钱粮,贴补官用。辛亥革命后,一度取消,嗣又恢复,改设租栈。此类组织各地名称不一,有叫追租局,租佃委员会等,一般设在城镇。栈(局)内雇有帐房,助理,催甲(催粮警、催脚、催子等),掌理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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