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7页(535字)

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依照法律规定还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罢免的权利;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的权利;对交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权利;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的权利;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免责权;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对他们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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