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鱼害物质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6页(226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条第14款规定,凡将石油,酸类,煤或焦油,灯黑,苯胺,沥青,烃类,或残留的石油产品或含碳的原料和物质,糖蜜,矿,尾矿,残渣,来自任何精炼厂,煤气厂,制革厂,造酒厂,化工厂,制糖中心及类似的制造厂和工厂的液体和固体物质,或任何锯屑,碎片,厚片,边料,或任何工厂废物等对鱼类或水生生物有害的任何物质或材料放置或使放置、排放、沉积进菲律宾水域的,或使上述物质流经菲律宾水域的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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