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案需要注意的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8页(2764字)

代表享有提议案权。代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大会提出议事原案,要求大会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作出决定,这种权利称之为代表的提议案权。

(一)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具体地说,代表可以向有立法权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议案。代表可以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的议案。如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以及其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和事项等。总之,议案内容应当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是一般性的问题,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不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一般性问题,不宜作为议案提出,可以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质询案、罢免案、候选人提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从广义上来说也是议案,但这些是特殊性质的议案。代表提出这类议案的程序,法律另有规定。

准确把握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区别。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都是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法定形式。为正确行使职权,必须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议案内容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不受该范围限制;代表议案必须由达到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提出,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不受代表名额限制,代表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议案只限于大会期间提出,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不受时间的限制,可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交会议讨论表决,由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建议、批评和意见则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由乡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议案通过后,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区别情况,研究处理;议案的执行情况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只答复代表本人。

(二)代表提出议案要符合法定人数,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为了便于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市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这一规定,使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举行前(约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提出议案,为代表行使提议案权提供了必要的时间保证。代表议案如果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就只能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领衔提案人的作用。代表提出议案要有一位代表发起、组织编写议案,该代表即成为领衔提案人。领衔提案人是指在提出的议案上第一个署名的人大代表,是提案人中领头提出议案的人。议案领衔人和其他联名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并不具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无论是作为议案领衔人提出议案,还是参加联名附议提出议案,都是行使提议案权,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议案领衔人要发挥在大会主席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工作机构与联名提出此案的代表之间的联系人的作用,以便处理与所提议案相关的问题。领衔代表还可应邀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提出议案应当认真准备。一是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打好坚实的思想、理论、政策和法律基础。二是精心选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定议案的选题。三是事先围绕准备提的议案的有关问题和事项开展调查研究。代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掌握有关问题的全面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以避免片面性。平时也应注意做好议案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对于群众的要求,既要看实际需要,又要看客观条件,把群众的迫切要求、局部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正确表达人民的愿望。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为代表行使提议案权创造必要的条件,代表也可向有关机构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从而使代表所提的议案更科学、具体、可行。

(四)书写议案要符合规范要求。代表提议案,应按规范要求,书写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一事一案。应写明要解决的问题、理由和解决的办法。所有提案人均应署名,写明议案领衔人和附议的代表的姓名。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在书写议案之前,应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如下几点:(1)审核和明确议案涉及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全面性。(2)议案内容应避免空洞和不着边际的议论,尽量具体化、方案化。提出的方案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语言精炼,言简意赅。(3)立法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及对草案的说明材料。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4)书写议案,要用钢笔或毛笔,不能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清楚,以免影响议案的处理和归档。议案写好后,应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大会秘书处或议案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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