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55页(1480字)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这一规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发展,它有利于推进我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任期、任职资格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当然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责。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罢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在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其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拟定后交全体代表审议,再交大会正式会议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其辞职请求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如大会审议通过,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议期间,主要是召开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与主席团其他成员一起行使好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在闭会期间。对此,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概括地说,人大主席的职责就是联系代表,组织活动,反映意见。根据这个精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职责作了八条规定:(1)组织代表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2)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3)组织代表视察,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5)听取和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来信来访;(6)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7)组织进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或者罢免;(8)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八项职责中,包括主持主席团会议、人代会筹备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