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的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5页(564字)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光荣使者。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主要权利,也是代表的主要职责。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提议案权、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等各项职权,积极发挥参与决策、协助监督、反映民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好国家事务。代表若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无法执行代表职务,所放弃的不单纯是代表个人的权利,而且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代表接到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出席会议。因病、出国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能按请假处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未经批准不出席的,按缺席处理。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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