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20页(3349字)

一般指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

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统一体。生产是出发点,产品生产出来后,必须通过分配和交换,才能最后进入消费,因而,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

在再生产过程中,分配取决于生产。从分配的对象看,能分配的只是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生产,就失去了分配的对象。从分配关系的性质看,它“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克思,1975,P.993),其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相应的分配关系。从分配关系的发展变化看,它和生产关系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马克思,1975,P.993),会随着生产关系性质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分配对生产也有反作用,它促进或延缓生产的发展。

分配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消费品的分配。先于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实际上是说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因而它包含在生产关系本身的范围之内。

这种先于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着产品的分配。通常说的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

国民收入的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在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之后在全社会范围内所作的分配。

经过初次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叫“原始收入”,经过再分配获得的收入称为“最终收入”。

目前,我国物质生产部门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而公有制又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因此,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分别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中进行的。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是劳动者当年新创造的价值。其初次分配是将国民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以税金形式上缴给国家财政,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发展经济、文教卫生、国防建设和国家行政管理;一部分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用于职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再一部分以企业留利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现今有两大类,一类是城镇集体企业,一类是农村集体企业,它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方面是一致的,但又有某些差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部分,形成国家纯收入;二是以合作基金形式上缴给主管部门或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三是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四是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在本企业,由企业自行支配。

农村集体企业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以承包农户为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也分为四部分,一是以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纯收入;二是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提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公共基本设施建设和农民集体福利;三是以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用于行政管理开支;四是余下的部分即为承包户的收入。

非公有制企业,目前有三类。第一类是个体所有制企业,其国民收入分为两部分,一是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纯收入;二是剩余部分形成个体生产者的个人收入。

另一类是私营企业,其国民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形成国家纯收入;一部分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再一部分形成企业主收入,其中包括部分劳动收入和部分非劳动收入。第三类是“三资”企业,其国民收入分为四部分,一是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国外投资者,作为它们的资本收入,其他三部分同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工资和企业基金形式,形成国家收入、职工个人收入和企业留成基金。

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之后,形成三种原始收入,即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个人收入,企业或集体收入以及国家集中的纯收入。这是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

除了物质生产部门之外,还有许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如流通部门,文教、卫生、科研部门,国防和行政管理部门等等。这些部门不创造国民收入,他们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取得的。

另外,国家某些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社会消费和集体福利事业、各种自然灾害和突然事故、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以及调剂收入分配中的差距等所需要的各种资金,也都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提供。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通过国家预算,这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最主要渠道。

预算支出的主要项目包括重点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行政管理、国家储备和非生产部门开支以及社会福利等。同时,劳务费用、价格调整和银行信贷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渠道的作用将日益增强。

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分配形式除按劳分配以外,还存在一些非按劳分配形式:(1)福利性分配。有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如公费医疗、劳动保护、离退休制度和物价补贴。

有的是由企业自建自办的,如职工住房、托儿所、子弟学校、交通费等。这种福利性分配几乎涉及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

(2)企业资产性分配。

企业凭借自己占用或拥有较有利的条件和较先进的国家资产(包括设备和自然资源等),取得较高的收益,使得在这些企业劳动的职工比在其他企业取得较高的报酬。

(3)职工资金性分配。职工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

此外,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承包者、租赁者们取得的承包、租赁收入,在合理的限度内,应视同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承包者、租赁者比一般职工要承担大得多的责任和付出较多的劳动,在承包收入和租赁收入中包含对他们承担的责任和付出劳动的肯定。

但是,如果承包者和租赁者的收入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与一般职工收入相比过于悬殊,那就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了。

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包括:(1)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收入。这是劳动者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小私有经济。在这种小私有经济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直接的生产者。

他们的生产经营收入是自己的劳动创造的,有的虽使用少量帮工和学徒,也是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的收入来源。(2)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收入分配。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私营企业中的资本家按其占有的资产取得利润,雇佣工人按劳动力价值取得工资。在这里,利润是工人无偿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3)外商独资企业中的收入分配。外商独资企业是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其内部分配关系就其基本性质与前述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分配关系相同。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收入分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分配关系要复杂一些。

它们当中的大部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既有外方资本也有我方公有制经济的投资,利润由双方分成。因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职工的分配就其性质来说具有两重性: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具体分配则视中外双方在企业中的资金、地位、作用和经营管理形式等多种状况决定,有的基本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的则基本属于按劳分配。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

吴树青等主编,1993,《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国经济出版社。

许涤新主编,1980,《政治经济学辞典》,人民出版社。

宋涛主编,1988:《资本论》辞典,山东人民出版社。

上一篇:交换 下一篇:生产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