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21页(2501字)

市场准入是指世界经济贸易关系中,各国依据本国的立法,在相互开放市场方面所达成的允许别国某种要素进入本国市场的承诺。

其中所指的要素主要包括商品、服务和资金等。

市场准入这一概念是由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于“乌拉圭回合”中首先提出的。“关贸总协定”的前七轮谈判主要是通过削减关税壁垒来限制贸易保护主义的。

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环境中非关税壁垒不断抬头并有增加和蔓延之势,使关税的保护作用已变得微不足道;同时,世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包括金融保险、电讯和交通在内,年贸易额达50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1/4。而各国对本国服务业市场的严加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世界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既危及现存的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也制约着国际贸易及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环境,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了缔约方部长级会议,拉开了其新一轮谈判的帷幕时,部长们所通过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将“为了所有缔约国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国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蒋德恩,1994,P.123)和“制定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蒋德恩,1994,P.124)等有关市场准入的议题定为本回合多边谈判的重点内容之一。经过长达八年的拉松式的艰辛谈判,“乌拉圭回合”终于于1993年底达成协议,并公布其“最后文件”。其中,关于市场准入规定的硕果累累,具体体现在:在传统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一是出现了减税范围广、减税幅度大及减税方式灵活多样的新局面,如根据各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估计,减税产品涉及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40%,并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就工业产品而言,发达国家的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78%扩大到97%,加权平均税率水平由6.4%降为4%;发展中国家同期的税目约束比例则由21%剧增到65%。

就农产品税而言,发达国家将在六年内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24%,发达国家的税目比例由58%提高到99%,发展中国家则由17%猛增到89%。二是在非关税方面,即将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确定对纺织品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在10年内逐步取消;修改并新签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以海关估价为内容的《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和涉及反倾销、技术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等多个非关税措施规则和协议;在有关新议题的市场准入方面,签订了限制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限制和出口限制等内容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包含有“各成员国应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与服务供应者能够进入市场提供可行渠道,而这种渠道须与各成员国适当计划表中已达成的和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相一致”(蒋德恩,1994,P.177)这一市场准入条件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等。

各国进入原“关贸总协定”必须承担一定的市场准入义务。中国在参加“乌拉圭回合”全面谈判中,依自身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正在向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转化这些基本国情,曾三次修改减让表,拟在不断降低关税的基础上,承诺将90%以上的产品的关税约束在35%的水平上,五年后进一步降低至30%,并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对在金融、电讯、海运等16个部门也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可一些缔约方认为,尽管中国外贸体制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仍属非市场经济国家,只依靠关税减让不足以保证进入中国市场,而拟将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所接受的那些额外义务强加于中国,即要求中国承担增加进口义务或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等。

若接受前一要求,势必令国家加强指令性进口计划,而妨碍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而接受后一要求,则可能使中国难以享受最惠国待遇。

由于上述关于市场准入方面的分歧,使中国至今尚未“重返”原“关贸总协定”。

当前,在如何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方面,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首先,从南北关系上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因其经济实力强,服务业领域又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并具强劲的市场竞争力,因而对发展中国家调低关税及服务的市场准入要求较高;发展中国家则对与农产品、纺织品、热带产品以及自然资源产品等传统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有较多的期望。其次,从北北关系上看,美、欧之间在农产品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日本等国与欧、美之间对是否在《反倾销手册》上增加反规避条款分歧极大;至今,欧、美之间在影视制品的市场准入标准上还未达成统一的见解。

再次,从南南关系上看,虽同属发展中国家,但由于利益不同,因而在市场准入要求上也存在着众多争执,如在向发达国家争取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市场准入条件方面,纺织品的主要供应国与小供应国之间,多种纤维协定的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摩擦。

参考文献:

蒋德恩主编,199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夏申等主编,199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大辞典》,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上海研究中心编译,1993,《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草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胡昌生主编,1992,《关贸总协定与中国经济的开放与发展》,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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