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252页(2246字)

可以定义为三个层次:

(1)广义转移支付。

是指整个经济社会中的非交换支出,即各经济单位相互之间不以取得商品或劳务作为补偿的支出,这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含政府财政级次之间的转移支付,而且也包含政府对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转移支付。

(2)财政转移支付。将财政支出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两类。

购买支付是指本级财政直接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而转移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的财政支出就是转移支付。

按照这样的划分,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的面很宽,财政级次间的转移支付、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其他各种政策性补助以及财政对社会个人的各种补贴,都是财政转移支付。

(3)规范的以均等化为目标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这类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三个明显特征:①“政府间”限于各级政府及各级财政内部,将财政对企业和个人的补贴排除在外,财政的转移支付只在政府内部进行,也就是说只在财政纵向各级次之间或财政各区域之间进行;②以均等化为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具有明显的方向性,这是它最主要的一个特征。一个方向是由富向穷转移,无论是纵向转移,还是横向转移,都必须按照这个方向进行。

另一个方向是由上级向下级转移;③规范化。尽可能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采用因素法用数据按公式计算,通过立法使转移支付规范化(黄工乐,1997)。

现在一般所指的转移支付是上面第三层意义上的转移支付。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所谓转移支付的作用和目标是实现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是指在考虑各地区的支出需要和收入能力的基础上,使各地在基本的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它并不意味着转移支付要达到地区经济发展的均等,也并不意味着要达到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均等(汪兴益,1994)。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理由(尤象都,1995):

(1)管理国家的需要。为了维护中央政府的相对权威,经济上主要通过中央财政控制相对集中的财力,原则上达到任何地方政府在财力上都有赖于中央政府的支持。

(2)财政活动有效性的要求。按照财政活动有效性的原则,一般社会性事物相对集中在地方来完成,因此从政府事权的划分来看,地方支出负担相对较多,要求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来补充。

(3)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一,地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由于资源、税基、人口等方面造成的财政活动能力上的差异,这样就需要中央对地方实行有区别的财力规划,以保证任何地方政府都具有市场经济下所要求的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4)由于统一原则的要求,中央政府在制订具体的收支措施时,要求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在收入初次划分时,无法解决地区间的收入能力差异和全国税法统一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进一步的政策调整来实现目的。

(5)由于许多经济活动具有广泛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地方经济活动如果按区域原则进行,必然会产生“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情况需要由中央政府来进行财力上的协调。

(6)由于能力和受益的限制,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点公共项目,地方政府或者没有能力,或者因为受益不能确定等原因,无法或不愿投资的,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投资。

但考虑到项目进行的有效性,一般委托或与地方合作进行,因此中央政府必须把资金转移到地方上去。

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孙开,1994,P.86~90):

第一,对称补助。指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实施转移支付时,也要求地方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二,一般性补助。与对称补助相反,一般性补助不要求地方财政拿出一定数额或比例的相应的配套资金,也不规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或大致投向。

第三,专项补助。即指定专项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的拨款。

参考文献:

黄工乐,1997,《试论转移支付的理论和实践》,《财贸经济》第2期。

汪兴益,1994,《试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贸经济》第8期。

刘溶沧、杨之刚,1995,《德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考察》,《财贸经济》第12期。

尤象都,1995,《关于我国建立政府间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设想》,《财贸经济》第1期。

孙开,1994,《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陈共主编,1994,《财政学》,四川人民出版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