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济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293页(2104字)

指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非经济的强制形式,是地主为实现其对农民的经济剥削所采用的一种非经济的强迫手段。

又译为“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

超经济强制一词源于《资本论》。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时指出: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更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

……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马克思,1974,P.890~891)。马克思接着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上,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马克思,1974,P.891)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超经济强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剥削方式的特征,这是封建制度下劳动者同土地相结合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指借助于土地所有者的特权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权力量,来维护这种剥削形式。这两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后一方面的作用是以前一方面作用的存在为基础,而不是相反。所以应该把超经济强制所指的前者(生产关系的特征)和后者(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保护作用)区别开来研究。

超经济强制是和经济强制相对应的概念,虽然二者都是剥削阶级借以榨取被剥削阶级剩余劳动的手段和方式,但二者是不同的。

超经济强制可以理解为剥削阶级一切暴力强制的形式。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可能性是: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占有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他们在政治、法律等方面享有种种特权,迫使农民为其驱使,对农民可以任意打骂、惩罚、出卖、抵押、转让,甚至处死,这些都是封建地主对农民拥有的经济以外的强制力,使农民不同程度地失去人身自由。

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必要性是:在封建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建立了自己的小私有经济,如果地主不采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农民就不会去给地主劳动、缴租或承担其他义务。在我国清代前期,超经济强制强弱程度的差异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佃农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这是基本因素);二是地主的身份地位及其占地规模的大小;三是阶级斗争的形势。

根据超经济强制的强弱程度,清代的租佃关系分为旗地上的农奴制、佃仆制、从农奴制向单纯的代役租过渡、单纯的代役租四种形态。无论是农奴制还是租佃制,农奴或农民都有自己的小私有经济,即用自己的工具在份地或租得的小块土地上生产,可以离开农奴主或地主而过活的独立经济。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农奴或农民就不会到农奴主的土地上去劳动,或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列宁在论述封建土地私有制时指出:“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人身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分得土地而经营自己的经济的人来为他做工。所以,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列宁,1984,P.161~162)。

经济强制是剥削阶级利用纯粹的经济手段来实现对劳动者的统治和剥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有人身自由,但他们由于纯粹经济上的原因即在失去生产资料的条件下维持生活,不得不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忍受资本家的剥削。从实质上说,雇佣工人的劳动仍然是一种不自愿的强迫劳动,但这种强制是通过纯粹经济原因——饥饿而引起的。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主要是通过经济强制即劳动力买卖进行的,但暴力压迫仍起作用,尤其是在前期。

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达和相对人口过剩,工资水平受到限制,“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马克思,1972,P.806)。

超经济强制作为剥削阶级榨取农奴或农民剩余劳动的手段和方式,巩固、维持和加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中,在资本原始积累中,曾起着助产婆的作用。但不能把它夸大为封建制度剥削关系的基础。作为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决不是超经济强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

列宁,1984,《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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