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78页(1706字)

是指国有工业企业中,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一种领导制度。

50年代初,我国曾照搬苏联模式实行过“一长制”;1956年,一长制遭到批判并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了厂长负责制,并在全国国有企业中推广。

厂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存在着本质区别。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是一种以党委为核心的委员会制度。该制度规定,凡是企业生产行政的重大问题,必须由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凡是日常的工作都由专人分工负责;厂长负责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

厂长负责制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厂长具有领导和管理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企业全体职工必须听从他的指挥;厂长是企业生产上的指挥官,企业日常工作的最高权威。虽然厂长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厂务会议、工厂管理委员会等来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但当意见不统一时,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是厂长最后决定。

现行的厂长负责制与50年代初的一长制,有的人认为二者完全是一回事,也有人认为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共同点是:(1)它们的理论依据基本相同;(2)它们的组织原则基本相同;(3)它们处理党政关系的原则基本相同;(4)都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形式;(5)它们对干部的管理权限基本相同。不同点是:(1)一长制是从国外搬来的,厂长负责制是我国自己创造的;(2)一长制是在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厂长负责制是在企业改革后实行的;(3)一长制时期经济责任制和经济立法不健全,现在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了经济立法;(4)一长制对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重视不够,现在的厂长负责制实现了“三加强”;(5)一长制时期的厂长素质比较差,现在的厂长素质比那时高得多(徐凤臣,1988,P.75~77)。

我国实行厂长负责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对我国几十年来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的经验总结。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精细,协作广泛,生产又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必须要求众多人员意志的高度统一,就像一个乐队需要一个指挥一样,厂长就扮演着乐队指挥的角色。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种领导制度造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职责不清,多头领导,责权分离,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实践又证明,实行厂长负责制,能很好地克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带来的种种弊端,对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厂长负责制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从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至今的十几个年头看,厂长负责制出现的消极影响比较类似于50年代初我们实行一长制时的情况,诸如党委的监督作用、职代会的民主管理的作用被严重淡化;厂长个人独断专行,任人为亲的现象比较普遍;厂长以权谋私,甚至腐化堕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需要引起注意并在今后企业领导制度改革中加以完善。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生产和联系越来越复杂,生产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制度也就由工厂制过渡到公司制,企业领导制度就由老板个人负责制过渡到董事会集体决策下的职业经理负责制,管理过渡到现代管理阶段。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厂长负责制将退出其主导地位并逐渐完成其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徐凤臣,1988,《厂长负责制问答》,辽宁人民出版社。

吴家骏、泉山等,1984,《企业发展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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