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77页(2048字)

1987年3月,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以后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同年4月,国家经委受国务院委托,召开全国承包制座谈会,具体部署全面推行承包制。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使承包制的推行进入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到1987年,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实行承包制达到78%,大中型企业达到80%。到1988年,工商企业的承包比例已达90%,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95%。

与此同时,各地区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了多种经营方式的探索,如租赁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

承包制总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承包制有多种形式,如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承包制、厂长(经理)滚动目标承包责任制、“两保一挂”(一保上缴税利,二保技改任务,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承包经营责任制、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承包制、上缴利润基数包干或递增包干、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投入产出包干制、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责任制等。各种形式的承包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1)每一种形式都有一个确定的上缴利润的基数和递增比例。上缴国家税利的任务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如果完不成则由企业自有资金补齐,这就使国家的利益得到了保证。(2)企业完成了上缴任务之后,超出的利润或部分或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利益得到明确,使企业在生产增长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3)这些经营形式,实际上是国家把国有资产有代价地交给企业经营和使用,企业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家对这些财产保持有最终所有权。而企业在国家法律和契约内容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地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受其他人或机构的干预。

(4)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均通过契约关系,在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地规定,受法津的保护,防止各种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承包制的实行,对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起到显着作用。

例如首钢最先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从1979~1986年,首钢实现利润已连续8年平均递增20%,在大型企业中这是十分罕见的。它的人均创税1978年为4717元,1985年提高到12355元,在全国同行中居首位。再从行业来看,例如冶金系统1986年先后对42个大中型钢铁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制,经济效益和钢铁产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根据对110个大中型钢铁企业的统计,1987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42个承包制企业实现利税共2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4%。

而未承包的68个企业只增长了4.8%,承包企业比未承包企业高2.8倍。承包后,国家的收入也增长了。这些承包企业上交利税比上年同期增长17.5%,而未承包企业只增长4.12%。再从地区来看,吉林是全国实行承包最早、效果最好的省份。吉林省重点抓的实行承包制的铁合金厂、碳素厂、吉化公司、长春纺织厂等10个大型骨干企业,1987年上半年实现利税比上年同期增长39%,上交利税增长27.2%,比上年净增利税1.96亿元,占全省预算内工业利税增长额的72.4%,对稳定全省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承包制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形式。

它使一些濒于破产、经常吃国家补贴的企业,一举摆脱了连年亏损的状况;同时,又给那些安于度日的企业注入了活力,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它也打破了“大锅饭”,使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地释放出来。但是承包制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行为短期化问题。承包人拼设备、拼消耗,而不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二是由部门承包带来的行政干预问题,部门是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部门承包使行政机构可以更直接地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国家与企业“一对一”谈判来确定承包基数,是一种不规范的办法;四是生产要素流动性较差,因为承包制有一个承包期,在承包期内,企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况,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为了完善承包制,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克服上述问题。如通过完善承包合同的内容,来克服承包人的短期行为;通过机构分解的办法,来克服部门承包产生的行政干预;通过改革承包人的竞选方式,来解决不规范问题;通过鼓励企业承包、租赁企业,来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等等。

参考文献:

丁任重,1994,《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企业分析》,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赵国良主编,1996,《现代企业制度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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