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79页(2251字)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体制。
关于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五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
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第二种理解是“四特征”。
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第三种理解是“三特征”。
一是企业法人制度;二是有限责任制度;三是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种理解是“两特征”。一是法人财产制度。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产权基础是它拥有的法人财产。二是法人治理结构。
它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这三部分组成的一个组织机构。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属于人类的共同财富。
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也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是公司制,其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区别对待,逐步推进。(1)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殊产品的企业,一部分仍要保持国有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
对于其中适于公司制经营的,按国家独资公司体制改组,但尽量不搞一家公司的全行业垄断,以保持有效竞争。(2)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按一般公司体制改组。对于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实行控股,并吸收一些非国有资金入股。
(3)在公司制改组的过程中,积极稳妥并大力支持发展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资产联系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充分发挥这些集团在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将一些国有企业由过去的“工厂制”改组为“公司制”,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进行公司制改造,对于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公司制改组应遵循三个原则:(1)依法改组。在《公司法》出台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都应依法行事。(2)有条件地进行改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与审计,制定公司章程等。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或暂停硬性改为公司。
(3)通过试点,分门别类,分期分批进行。公司制的改组,应在竞争性行业中选择效益好、负担轻、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先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防止一哄而起。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形式,应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股份有限公司为辅。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筹资多、操作简便、易于过渡、改组成本低等特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济效益较好,以及已经实行联营的企业,可先行一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并具备条件的少数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严格进行资格审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有些企业可以直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是极少数,而且主要选择的对象,是需要国家扶持的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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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梦,1994,《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主体——访着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教授》,《改革》第1期。
王忠禹,199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人民日报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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