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69页(3564字)

经济自由主义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很难用恰当的语言来形容它,因为经济自由主义的范围十分广泛,包含在许多经济学派当中。

例如,可以称新奥地利学派为经济自由主义,也可以把伦敦学派看成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代表,还可以将芝加哥学派称作经济自由主义。总而言之,经济自由主义代表着一种思潮,凡是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反对政府行政干预的经济学派,都称其为经济自由主义。其中比较着名的是通常所指的原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由来已久,向上可以追溯到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由放任的思想,后来这种思想曾被政府干预思想所代替,但经济自由主义始终也没有退出历史舞台。

特别是西方经济学发展史证明,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这两种思潮此消彼长,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维也纳大学、伦敦经济学院、芝加哥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四个大本营。

(1)新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特别是米塞斯(Mises,Ludwig Endler von)和哈耶克(Hayek,Friedrich von),是现代着名的经济自由主义者。米塞斯竭力维护传统的自由放任政策,他说,他的“自由”一词是在19世纪的意义上使用的,这就是:以自由企业和市场经济代替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法,以代役制代替君主制或寡头专制制度,以个人自由代替形形色色的奴役制度。

米塞斯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干预往往意味着暴力行动,或意味着暴力行动的威胁。

他说,凡是要求扩大国家干预的人,说到最后就是要求较多的强制和较少的自由。

米塞斯的以上观点,现代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过于极端,因为一般来说,现代经济自由主义并不完全反对政府干预,而是有条件地认为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某些调节经济的措施。哈耶克猛烈抨击凯恩斯主义,颂扬市场经济,他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私人经济,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及时获得市场信息,从而能合理地和有效地分配与利用经济资源。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显然与米塞斯不同,他说,如果认为现代自由主义仍旧是19世纪的自由主义观念,那就错了,现在既不能希望、也没有可能回到19世纪的现实中去。但是,哈耶克也说:“个人自由政策是惟一真正进步的政策这一指导原则,在今天仍然像19世纪那样是正确的”(哈耶克,1944年)。

(2)伦敦学派在30年代和40年代被认为是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堡垒,它们的领袖和许多重要成员都以主张经济自由主义而着称。新自由主义是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经济自由主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新自由主义者基本上保留了传统经济学的旧前提:完全竞争和萨伊定律(Say’s Law)。

他们颂扬自由竞争,坚持萨伊的销售理论,认为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就可避免危机和失业。新自由主义原则上是与凯恩斯主义对立的,但它并不完全否定凯恩斯主义。

他们原则上不赞成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但并不主张旧式的自由放任,而是有条件地认为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某些调节经济的措施。在这方面,罗宾斯(Robbins,Lionel Charles)的自由主义观点的演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他把标志着市场经济彻底崩溃的1929~1933年大危机归因于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归因于受到政府和工会干预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英国剑桥学派的领袖罗宾逊夫人(Robinson,Joan)讽刺地说:“1932年,罗宾斯教授发表了他的着名论文……本文发表的时间却是不幸的,在这本着作刊行的时候,英国有三百万工人失业,而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数字则下降到原来水平的一半”(罗宾逊,197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供职于邱吉尔政府的罗宾斯,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在他战后发表的《和平与战争时期的经济问题》一书中得到了充分反映。罗宾斯说,现在有人对私有制和市场在组织生产方面的作用发生怀疑,这种怀疑是没有根据的。

他断言,战争的经验完全验证了传统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在产品、收入和资本的分配已定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东西像市场机制那样在分配方面所具有的效率。自由价格正好使市场出清,既不会过剩,也不会短缺。在30年代坚持反对研究公平问题的罗宾斯,这时也谈论公平问题。他说,市场机制本身在分配方面没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分配不公平,补救的办法不是停止市场的运行或破坏价格制度,而是通过对富人的税收或对穷人的补助来影响净收入和财产的分配。罗宾斯认为,价格制度不仅是分配产品的手段,而且是生产产品的手段。

尽管如此,罗宾斯对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可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这一点还是有所怀疑,他承认,私人企业的自由活动能导致良好的结果这一点并没有任何保证,不管价格机制和私人经营机制有什么样的优越性,作为维持相当稳定的总需求工具,这种价格制度有其最大的局限性。他主张改进市场经济,通过国家干预,在市场经济周围建立一种法律和制度的体系,让市场机制在这个体系内正确地发挥作用。罗宾斯表示,他不相信自发的自由竞争制度,但相信经过“改进”的自由竞争制度。

他赞赏凯恩斯《通论》中的观点,有条件地同意通过政府干预来稳定总需求。他甚至十分感谢凯恩斯,说因为“他使我从执迷不悟中清醒了过来”。

(3)芝加哥学派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不仅是经济上的自由主义,而且也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主义。

这种思想与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自由主义思潮是完全一致的。它强调自由,并且把自由作为最终目标,它强调个人,并且把个人作为社会的最后实体。

就国内经济来说,它主张自由贸易。

在政治事务上,它致力于促进代议政体和议会制度的发展,竭力主张削弱国家的无上权力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弗里德曼(Friedman,Milton)说:“作为自由主义者,我们把个人自由,也许或者是家庭自由作为我们鉴定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弗里德曼,1981)。

芝加哥学派认为,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这种干预都有损于经济效益,有损于消费者利益,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经济上完全自由放任固然是行不通的,但是政府的职责范围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就是说,社会必须保持权力分散,政府的主要任务只限于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仲裁经济纠纷,以便在抵制垄断和消除市场的不完全性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另外,就政治自由与市场自由之间的关系,弗里德曼说:“政治和经济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治和经济的安排只可能有某些有限的配合方式”(弗里德曼,1981),经济自由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自由竞争虽然是实现政治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1996,《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哈耶克,1962,《通向奴役的道路》,商务印书馆。

1979,《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一辑,商务印书馆。

胡代光、厉以宁等,1989,《当代西方经济学说》,北京大学出版社。

戴维·皮尔西主编,1984,《现代经济学词典》,英文版。

温特劳布主编,1977年,《现代经济思想》,英文版。

Habermas,J,1962.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keit.Neuwied:Luchterhand.

Buchanan,J,1975.The Limits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Gordon,1982.Milton Friedman’ Monetary Framerwork,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London.

弗里德曼,1981,《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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