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6页(566字)

又称为“活价”。

它是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种作价方法。非固定价格指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时,未明确规定具体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订价时间和订价方法,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只规定作价时间,如“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方式实际上未就作价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容易给合同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应避免使用。(3)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采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明确规定作价标准。

如有些在商品交易所买卖的大宗商品,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商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作为订价的标准。

(2)要谨慎选择作价时间。对于大宗商品的出口,为了避免价格波动风险,一般应采用装船前或装船时的价格,不宜轻易采用装船后作价的做法。(3)应充分考虑采用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虽然许多国家法律认为,合同中可以不规定具体价格,只规定作价原则或办法即有效。但有时,由于对确定价格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应尽可能将作价方法订得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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