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3页(510字)

中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称为职务发明。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了职务发明的范围:(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对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而属于其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持有。

但是,为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名誉权,以及奖金和报酬,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另外,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授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许可时,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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