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5页(950字)

美国控制限制性做法的一部法律。

是在世界上较早产生、具有代表性的管制限制商业惯例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维护美国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防止个别企业对某一行业的过度垄断,以至利用其市场强大支配地位,对经济秩序造成混乱,乃至对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造成损害。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该法是美国国会多年来通过的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

它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和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谢尔曼法案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1)任何以托拉斯或共谋等方式作出的合同、组合,如被用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时,均属非法;(2)任何独占垄断者,或企图独占垄断者,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合或共谋,借以独占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任何一部分者,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克莱顿法案对4种非法的限制性商业做法或垄断性行为作出规定;(1)价格歧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局面;(2)只准经销一家的产品而不准经营其他同类竞争性产品,或用畅销产品搭卖滞销货;(3)吞并行业的竞争者;(4)各竞争公司的董事互相兼任,串通一气,以消除彼此间的竞争。

联邦贸易法委员会法案主要是决定建立联邦贸易法委员会作为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和工作机构,此外,该法案也包括一些重要的实体法规则,其中主要规定,凡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和商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行为或做法均属非法,应予以禁止。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是针对其国内贸易,对出口方面所采取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原则上可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禁止,但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贸易做法,如对美国市场有所影响,或限制了美国国内其他竞争者的出口时,就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行为,而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

美国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主要通过三种途径:(1)由司法部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案件,对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制裁方法是处以罚金或监禁;(2)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怀疑为违法行为的限制性做法举行听证会,如确实构成违法行为,有权制止;(3)私人或企业受到反托拉斯法范围内的损害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赔偿所受损失的三倍及诉讼的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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