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20页(321字)

有关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规定,只有在有关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定授权谈判的结果实施之日,或者,如谈判未获成功,在海运服务谈判小组提出最后报告之日,本部门的最惠国免责才得生效。

在这些谈判结果实施以前,一个成员国得自由改进、修改或撤销其在此部门的所有或部分承诺而不必做出补偿。部长决定规定谈判小组应决定做出一月后开始活动并不晚于1996年6月结束谈判,在此之前中止第2条和有关第2条免责的附件第1和第2段在本部门的应用并且无需将最惠国免责内容列入表内。参与者不应采取任何影响海运服务贸易的措施,除非是对其他国家采取的措施作出反应以及为了维持或促进自由提供海运服务,也不应采取措施加强其谈判地位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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