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金融服务和对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20页(740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载有金融服务的附件,它规定成员国出于谨慎有权采取措施,其中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险单持有人或某金融服务提供人对之负有受托责任的人,或有权确保金融制度的完整与稳定。
附件中有一节是关于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谨慎措施,有一节是关于财务服务的定义,包括它的组成部分——保险、银行及有关服务——的定义。可以通过协调或其他办法承认别国的谨慎措施。可以根据与有关国家达成一项协议或安排予以承认或自发给予承认。其他有关成员国将有充分机会谈判它们加入这类协议或安排或谈判类似的协议。
有关金融服务的附件是在马来西亚代表东南亚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尼泊尔、斯里兰卡、韩国、菲律宾、新加坡和缅甸的SEACEN集团)所提议案的影响下编写的。此附件适用于促进金融服务的供应而又不强加自由化义务的一些措施。
其有关国内管理的条款是根据最重要的谨慎考虑、金融政策、财政制度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订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出于谨慎考虑而采取的国内管理措施(包括拒绝进入市场)是否应该依靠争端解决办法。《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并不直接处理该问题,但是可以说其案文倾向于采取依靠争端解决办法的措施。
比如附件第2(a)段(国内管理部分)说,“不应阻止一成员国采取出于谨慎考虑的措施”,但又说“如这类措施不符合协定的规定则不得使用它们作为防止成员国履行承诺或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的手段”。附件第4段(争端解决办法)规定成立小组来处理有关谨慎问题或其他财务事项的争端。此类小组应具备必要的有关争议中的具体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门知识”。
由于这类小组的权限不明,根据目前起草的附件,它们不受可能提交给它们的问题类别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