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0页(1913字)

增值税是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以及国家财政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斯·S·亚当斯和当时任德国政府顾问的学者威尔海姆·F·西门子博士首次提出增值税的设想,当时他们称自己的设想是一个“精巧的销售税”。增值税的产生是因为传统的、按商品全部流转额征税的阶梯式流转税制所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已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流转税的特征是对商品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征税,这就是所谓的“道道征税”。增值税以前的流转税在每一环节征税时,均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这样就使一件商品的整体税负随商品流转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

阶梯式流转税整体负担率表见表1-1:

表1-1 阶梯式流转税整体负担率表 税率10%

将表1-1用图表示,见图1-2:

图1-2 阶梯式流转税整体负担示意图

从表1-1和图1-2可见,同一产品,由全能厂生产,由于产品只在最终全部完工后以其全部价值征收一道流转税,没有以前环节的重复征税,实际税收负担就轻;如由专业化厂进行生产,则产品需多次出厂,而每出厂一次,就需以其全部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征一道流转税,实际税收负担就重。例如,某一产品售价100元,产品税税率10%。由全能厂生产与由专业化厂生产,其实际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如果这个产品从零件到成品,都由一家全能厂生产,产品只需在全部工序完成后一次出厂,一次计税,其税收负担为:

销售额全值100元×10%=10元

如果这个产品的零件和成品分别由两家专业化厂生产。假定,A厂生产零部件售价50元,B厂购进零部件继续生产为成品,售价100元,那么,这个产品的税收负担为:

A厂销售额全值50元×10%=5元

B厂销售额全值100元×10%=10元

合计销售总值150元,税额15元。

以全值道道计征的流转税的重复征税,其后果无疑对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的发展十分不利,这就是亚当斯、西门子等提出增值税设想的主要原因。增值税税制首次实施是在法国。1936年,法国曾为解决原营业税重复课税问题设计了新型的“生产税”,生产税只在最后成品环节一次征收,对产品的零配件、部件一律不征税。当时认为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主要出在道道征税上,如果把道道征税改为只就最后产品征一道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但在理论上看似合乎道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却遇到很多新的麻烦。首先,最终产品的概念很难准确界定,有很多产品具有两重性,既可以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消费,也可以作为原材料、半成品进入下一个生产过程,这就给征税范围的确定带来了困难;其次,由于生产税只就产成品征税,从全社会看,那些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企业就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出现了许多有生产经营收入而不需向国家纳税的“非税单位”,使税制失去了普遍性;再次,由于税金是集中在最后成品一个环节缴纳,既使政府丧失了对生产经营的节节调控,又使税收收入失去了平衡性。生产税存在的问题使人们将解决流转税重复征税的重点,从征税环节的改变转向计税依据的调整。从按销售全值(c+v+m)征税,改为按各环节新增加值(v+m)计税。

1954年,法国改革了原有的生产税,在国际上首先实行了增值税。此后,许多国家学习和效仿法国的经验,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从其经济状况看,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就社会制度而言,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很多国家,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例如,法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44%,比利时占32%,智利占42%,秘鲁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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