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定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页(2877字)
税收是最早出现的一个财政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它就产生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始终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作用显得日益重要。税收的定义表述如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到现代社会,税收已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
对于税收的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为了维持其正常活动,行使专政和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耗费大量的物质资料,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取得财政收入。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由税收自身的特点决定税收是国家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
(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者货币
从古至今,税收的缴纳形式无非是实物或者货币。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的物质形态就是实物或货币,只不过作为税收的实物或货币,是国家用特殊方式取得的。所以也可以说,税收是国家用特殊方式取得的实物或货币。
(3)从本质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从直观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国家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是国家用特殊方式取得的实物或货币。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税收体现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①税收体现分配关系。国家征税,纳税人纳税,在这样一个征税过程中,必然产生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分配,实际上就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以及从“量”的方面在不同所有者之间分割的比例或份额问题。征税的过程,就是国家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以税收的形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分配过程。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的总过程中,是一个分配范畴。它体现着一种分配关系。
②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如前所述,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但是,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分配。
税收不同于一般的分配形式,而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之所以特殊,就在于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力实现的分配。国家征税不受所有权的限制,对不同所有者普遍适用。
税收作为一种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无疑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但是,税收又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来实现的,这种制约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税收分配关系中反映出来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正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的体现。
(4)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
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所进行的特殊分配,必然具有它自己鲜明的特征。税收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三个特征,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这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税收三性”。这三个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①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②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
③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税双方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
税收的“三性”,如同税收本身一样,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特殊分配形式而决定,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正是由于税收具备这三性,才使税收成为国家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使得税收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国家里,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经久而不衰。税收的“三性”是税收的优点和长处所在。在我们现在的实际工作中,更有必要强化税收的“三性”,任何削弱和否定税收的“三性”的做法,都会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
(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所回答的是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一般讲,税收具有两大职能,即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
①财政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②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
(6)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用通俗、简要的语言来概括,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