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事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3页(427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2条规定:(1)本法中所谓防沙事业,是指为防止山地崩塌、土地流失及防风固沙而进行的工作或植树造林;所谓“防沙设施”,是指为防沙事业设置的设施物及其他设施和栽种的植物;所谓“防沙地”,是指用于防沙事业的土地。(2)防沙事业分为山地防沙、海岸防沙和河川防沙。山地防沙和海岸防沙,是指在荒废地或沙丘地上实施的防沙事业;河川防沙,是指在连续山林或沙丘地的不适用《河川法》的荒废河川上实施的防沙事业。(3)作为实施防沙事业前已在其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对同防沙设施之植物一起生长的,视之为防沙设施。《防沙事业法施行令》第2条之2规定:(1)地方自治团体、公共团体或私人欲根据法第4条第2项的规定实施防沙事业时,须向山林厅长提出事业计划书、经费计算书和财源证明书,以取得承认。(2)欲变更依第1项规定已取得承认的事业计划时,须向山林厅长提出变更事由书、变更计划书和经费、财源增减证明书,以取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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