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6页(860字)

信用保险的一种,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由于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在投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单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损失:(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投资险分长期和1年期两种。

1年期的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条件另议。

这是由于保险人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决定是否续保以及费率是否优惠等。

长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5年,最短的为3年;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注销保险;但如未满3年而提前注销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交足3年的保费。1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

保额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额为当年预算金的90%。

长期投资项目需确定一个在项目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长期项目的保费需在年度保费的基础上加差额保费。

因长期项目一旦承保,就需负责3年以上的风险,保险人可以在到期时另议条件以决定在当时条件下是否承保。因此,长期项目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

其公式为:年保费=(最高保险金额一当年保险金额)×差额费率+当年保险金额×费率。长期投资项目期满按实际投资额结算。无论是短期或中长期的保费率均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期限的长短、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的不同等情况在投保时双方约定。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一般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期限,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规定:(1)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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