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收据和权益转让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2页(423字)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实际做法,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赔款的同时,应签署一份“赔偿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从而把对第三者的追索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代位追偿是权益转让书的重要内容,但二者不能等同。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已经或将来能够减少这一损失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因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补偿,如果再拥有任何减少损失的权益,都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有悖于保险补偿原则。权益转让书的内容不仅包括代位追偿权,且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尚有部分价值存在,在保险人进行全部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标的的残余价值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应有的权益,不能超过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享有的权益只能小于或等于赔偿金额,若权益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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