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2页(274字)

亦称双重保险。

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危险,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以致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可保价值,这种情况即称为“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只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补偿。按英国法律规定:所有承保的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责任损失。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索赔,而由所有承保的保险人分摊赔款。

分摊的方式有以下3种: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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