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7页(378字)

海上保险中对已经保险的货物或船舶再增保一笔保险金额的特约条款。

增值保险一般分为货物增值保险和船舶增值保险两种。(1)货物增值保险。指货物的买方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的完好价值将比卖方在投保时同保险人议定的保险金额为高,因而将两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增加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一般是按原保险单相同的保险条件增加一定的保险金额,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同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合并在一起计算赔款。

(2)船舶增值保险。船东在投保船舶险时,为了减少保险费的支出,往往将保险金额订得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

在此情况下,如船舶遭到损失,船东就得不到十足赔偿,发生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等,被保险人就要自行承担不足额的部分责任。因此,为了取得上述不足额部分的保障,被保险人可以对已保险的船舶加保增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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