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9页(447字)

海上运输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它是指船舶所有人在其船舶及其属具上设立的优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特殊抵押权。从各国海商法的一般作法和规定看:有效的船舶抵押权只有在以书面形式登记以后,方能对抗以后的出借人或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船舶的占有为条件。但是,如果抵押标的物因某种原因,其价值可能遭到减损或因某危险而影响债务的清偿,或抵押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即可占有船舶。根据抵押权的性质,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抵押权人仍然能够充分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而《1967年的关于统一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海上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船舶抵押权又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对同一船舶设定数个抵押时,其受偿顺序是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后债最后受偿。

占有船舶的抵押权人处于船舶所有人的地位,可以就船舶进行营运并获利;在营运过程中,抵押权人还需谨慎小心,船舶受损,由其负责,倘要出售船舶,则还应取得抵押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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