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4页(276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政府应支付的再保险金的金额,规定如下:(1)普通损害保险、特殊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为组合应支付的保险金的金额乘以再保险金额对保险金额的比率所得金额。(2)满期保险为根据因期满支付的保险金或满期前普通损害保险事故支付的保险金的等级,分别用再保险金额对保险金额的比率乘上组合应支付保险金金额所得金额。(3)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为各补偿等级中,中央会就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应支付的再保险金的合计额中相当于超出该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的中央会责任中再保险金额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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