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共同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3页(756字)

具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权利义务条款,各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各种合同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义务条款,把这些条款从合同中抽出来加以规定,从而形成固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文件,这些文件就是交货共同条件,也叫交货的一般条件,或就叫共同条件,它相对于合同的特殊条款或具体条款。

因为交货共同条件是合同中相对固定的、不必每次变动的条款,所以一般情况下,它包括:合同的订立、货物的数量和品质、交货的时间地点、延期交货、运输、保险、包装标志、支付方式、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认为,凡由国际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公会以及大公司所起草和编制的格式合同中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了的交易条件都是交货共同条件。而以前的计划经济国家(包括中国)认为,交货共同条件是国家间通过签订条约的形式所制订的、双方或各方对外贸易机构在相互货物买卖中都应当共同遵守的一般交易条款,它是政府间的协议,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当然的普遍的法律效力。交货共同条件的作用在于:(1)具有约束力或参考性。若是政府间签订的共同条件,双方当事人受其约束,别无选择;若是国际组织、民间团体和各大公司制订的共同条件,当事人可以参考使用,若有异议,可以排除其中某一项或几项条款,但一旦选择了使用这些共同条件,则必须受其约束。(2)方便当事人。

共同条件作为双方当事人谈判合同的基础,可以节省谈判和签约的时间,当事人可以选择或排除共同条件中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我国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采用的交货共同条件,既有政府间协议性质的交货共同条件,也有建议性质的交货条件,并且,政府间协议性质的共同条件的使用有减少的趋势,而建议性质的交货条件的使用则有增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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