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1页(594字)

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或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而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各国法律大都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甚至把代理诉讼作为外国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一般都规定法院地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陆法系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无需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规定,不管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国际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领事代理制度。即一国领事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在其职务辖区内、依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参加有关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如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此外,外国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外国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只能委托我国律师。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合约》,我国也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国民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接受他人委托在人民法院代理诉讼时,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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