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8页(763字)

为当事人或有关机构指定的负责审理仲裁案件的人员。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为此,仲裁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在法律、商务、工业或金融等领域有公认的资格和能力,可以被信赖作出独立的判断。

关于仲裁员的国籍,一般限制较少。许多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设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有些仲裁规则规定应在此名册中指定仲裁员,有些则不受此名册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指定他们所信赖的任何人作为他们的仲裁员。

根据中国涉外仲裁实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海事、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这些仲裁员都是兼职的,只有在被当事人或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时,才参与对某一特定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1991年公布的《仲裁员办案须知》,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其职责是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除非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仲裁员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此外,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书面申请,此项申请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发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以前提出。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