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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必明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621页(495字)

中国古代任用人才的重要原则。

《太公六韬·文韬·赏罚》记载周文王说他设赏罚的目的是:“赏一而劝百,罚一以惩众”。吕尚提出:“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的原则。

《管子》提出“有功必赏,有过必诛”(《七法》)和“爵授有德,禄与有功”(《向策》)的要求,以达到“使贤者食于能,斗士食于功”(《法诸》)的效果。

但在实施时,必须谨慎地鉴察:“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不可授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立政》)

荀子韩非子提出赏罚必当的原则:“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韩非子·用人》)赏罚不当,“则私怨生”。

《吕氏春秋·下贤》指出,应该优待贤才,贤才乃尽力竭智。“国虽小,其食足以食天下之贤者,其车足以乘天下之贤者,其财足以礼天下之贤者。”有功时更要有奖赏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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