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产品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301页(225字)

又称中间产品征税。

连续产品是企业以自制产品作原料,连续生产的产品。例如,酒厂自制粮食白酒,再连续生产成复制酒用的原料白酒,即属于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

一九七三年试行工商税后,为平衡全能厂、半全能厂、非全能厂的纳税负担,简化纳税手续,规定只就销售的产成品征税,对中间产品不再征税。但对于酒、糖、饴糖三种自制产品连续生产的企业,中间产品税率高,产成品税率低,其最后销售的产成品,应按中间产品适用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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