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商业税
书籍:简明财政会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309页(282字)
也叫临商税、行商税。
根据一九五一年《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凡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者,均应于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采用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一九五八年税制改革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从一九六二年起,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商贩,对临时商业除征税外再加成征税,加征幅度由半倍到五倍,根据具体情节确定。
一九七三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税增列了临时经营税目,征税范围扩大为,凡未经批准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税率和加征规定仍延用了原工商统一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