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54页(199字)

清代主要法典之一。

乾隆五年(1740)颁行。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以《明律》为蓝本,按六部官制,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30篇,436条。它“隐合古义”,“矫正前失”,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律、例并行,“律一成不易,例则逐年增删”,司法官可以不受律文拘束,随事创例,奏请皇帝核准,即有法律效力。律例中还增加了确保满族特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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