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422页(403字)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北魏初,华北及中原地区屡经战乱,出现许多荒地,严重影响赋役征收。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颁布均田令,按农民人数和官吏等级分配荒地。其主要内容为:(1)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受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的男子另授桑田20亩,产麻地方的男子授麻田10亩,女子5亩。新定居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桑田及宅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其中规定,桑田有余时可卖,不足可买。(3)地狭人稠之地居民可向空荒地带迁移受田,但土地多的地方,居民不能随意迁移。(4)地方官按级受公田。

均田制只把国家掌握的荒地用于授田,未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但实行均田制,使农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北魏以后,北齐北周至隋唐均沿用均田制,方法略有不同,至唐代中叶,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趋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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