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883页(220字)

明、清两代朝廷派员复审京城死刑案件的制度。

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每年霜降后,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会同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对死囚重新审查。朝审案件均为刑部衙门所管案件,由刑部定出情实(罪情属实,仍应执行死刑)、缓决(从缓决断)等裁决,上报皇帝做出最后决定。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均入座,当堂命令官员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裁决意见。

会审后如何处理,与秋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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