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42页(429字)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指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利。一般说来,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企业财产的经营权。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二者是可以分开的。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资本家在租约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全民所有的企业不可能完全由国家统一经营。

全民所有的企业统统由国家经营不仅做不到,而且必然出现瞎指挥和窒息企业活力,压抑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的现象。因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应该适当分开,把企业的经营权不同程度的交给企业,使每个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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