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污染控制执法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6页(950字)

英国《环境法》第108节第1条规定,执法部门可以书面授权认为合适的人员出于下述目的按照授权范围行使下述第4条规定的权力:(1)确定该部门是否执行或已经执行污染控制法规的规定;(2)行使或履行该部门的一项或多项污染控制职能;(3)确定是否行使或履行了这种职能,如果履行,是如何履行的。第2条规定,机构或苏格兰环保机构可以书面授权认为合适的人员按照授权范围行使下述第4条规定的任何权力,以便使机构或苏格兰环保机构能够进行或准备上述第5节第3条或第33节第3条要求进行的评价或制定的报告。第4条规定,被授权人依照上述第1条或第2条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1)在任何合理的时候(或在应急情形下、在任何时候、如有必要可以使用武力)进入他有理由认为必须进入的房屋。(2)在依照上述第1条进入任何房屋时,携同下述人员或携带下述设备:执法部门正式授权的其他任何人员,如果被授权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存在严重干扰时,还可携同警察;行使进入权所需要的任何设备和材料。(3)进行任何情况下必要的检查和调查。(4)对于他有权进入的任何房屋、指示保持这些房屋或房屋中任何部分不受扰动,保护现场,只要对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检查和调查目的是合理的、必要的。(5)为了进行上述第3项规定的检查或调查,进行他认为必要的测量和摄影。(6)进行或组织进行对他有权进入的任何房屋中发现的物品和物质,及房屋中或附近的空气或土地取样。(7)对于在他有权进入的任何房屋中发现的物品或物质,只要是他认为已经引起、可能引起环境污染或人体健康的,要组织拆除,或进行任何加工、测试,但不得损坏或毁坏。(8)只要对于下述全部目的或部分目的是必要的,则对于上述第7项述及的物品或物质应予以查封或扣留。检查或组织人员对该物品或物质进行检查,组织人员做依照该项规定应当做的事情;确保该物品在检查完毕之前不受损害;确保该物品在依污染控制法规定罪的诉讼中,对于向他授权的执法部门可以用作证据或在与规定的这些法规的变更通知、执法通知或禁止通知有关的诉讼中作为证据。(9)要求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能够提供与上述第3项规定的检查或调查相关信息的任何人员回答被授权人员认为适于提出的问题,并在回答问题属实的声明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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