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发达社会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341页(706字)
“发达社会主义”这一概念最初是列宁提出的。
十月革命后,列宁曾三次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等文中提出这个概念,用以说明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苏联党政领导人和理论界一直未用这个提法,而是宣传斯大林和赫鲁晓夫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建成后,就得向共产主义过渡和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
1967年11月,勃列日涅夫在纪念十月革命50周年的报告中重新提出“发达社会主义”的概念,并宣布苏联已经建成了“发达社会主义社会”。
从1967年以来,苏联理论界长期探讨关于发达社会主义的理论观点和实际内容,有多种提法。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苏斯洛夫1977年提出了“发达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大“基本规律”,主要是:在利用科技革命最新成就的基础上保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并使两者逐渐接近;不断提高人民的福利,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要目的;长期保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结构方面,不断提高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巩固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阶层的联盟,加强整个社会的统一和社会单一性;在民族平等和共产主义理想的基础上发展各民族的思想政治统一,大大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转入全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广大群众的教育和文化程度,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成熟程度,使劳动人民形成科学的马列主义世界观;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兄弟合作;提高共产党和工人党对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领导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胜利的主要条件。
后来,苏联领导人又改变了这一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