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432页(181字)
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根据这一原则,在男女双方结婚和离婚时必须自由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男女双方结婚前要互相了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到结婚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对于男女双方的离婚,在经过各方面努力仍无法在一起生活的,按照法律手续方可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