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2页(340字)

也称为“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对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一般由国家的宪法、宪法性习惯或其他宪法性法律规定,由议会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原则上任何国家构成单位,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均不得与国家立法权相抗衡。狭义上,国家立法权仅指制定或修改宪法、法律、法令或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的权力;广义上还包括制定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监督政府权、财政权和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在联邦制国家,亦指相对于构成联邦的各组成部分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广义的国家立法权不仅包括对中央政府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地方各级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监督,但有些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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