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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页(496字)

国家行政机关下属的各种业务管理机构,即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种部、委、厅、局、处、科等职能机构。

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除办公厅外,有三类,即部、委和直属机构以及办事机构。部是负责管理某一种专门业务的机构,有其特定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对象,不会与其他机构所管理的事务相混淆,例如冶金工业部、司法部。

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则是综合性的,它的管理活动通常要涉及到许多部门,如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直属机构一般称局、署、室,也是负责管理某一专门业务的机构,但其法律地位低于部、委,它们的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是指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三类工作部门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为厅、局、委、科,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区的特点设置,分别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普遍性的业务,一般按中央机关对口业务部门设置,也有的不完全对口而根据地方特点设置,如山西省煤炭厅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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