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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3页(426字)

依照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复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跨婚姻管理辖区的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指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申请再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结婚的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审查中要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情况不清楚的,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补充证明或进行调查。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经婚姻登记机构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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