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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6页(294字)

1984年8月12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颁发。

共5条。主要内容:(1)对华侨祖墓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2)盗掘坟墓是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和查处。对盗掘华侨祖墓的,应严肃处理。

(3)对盗掘坟墓窃获少量财物或情节显着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盗窃行为加重处罚;对盗掘坟墓窃获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对2人以上共同进行盗墓犯罪活动的,其首要分子及教唆者应依法从重惩处。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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