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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3页(360字)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

共6条。主要内容:(1)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2)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3)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抗日战争以前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到2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不增发生活补贴。(4)老干部办理离休后,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还规定了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的问题。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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