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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0页(373字)

1960年7月1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

主要内容:(1)采取技术措施。要求厂矿企业结合技术革新,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等。

(2)采取保健措施。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

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等。(3)采取组织措施。

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建立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减少会议、避免加班加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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