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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5页(385字)

在不改变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把企业生产资料交给承包者独立自主经营,确定国家或集体与企业承包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制度。

它是我国在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增强企业活力中,在引入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创造的新的企业经营方式,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特点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目前,正在试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大致可分为3个层次:(1)企业(总厂、总公司)对国家的承包;(2)企业各分部(分厂)对企业总部(总厂)的承包;(3)企业内部基层单位(车间、科室、班组)对企业的承包。这种承包经营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后劲,使企业利益与经营成果,职工利益与劳动贡献直接地联系在一起,从而调动了承包者的积极性,挖掘了生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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